(2017)浙0424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蔡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蔡月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2609号原告: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大桥东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04424979N。法定代表人:何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月康,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饲料的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上述货物。2015年9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饲料销售对账单一份,载明:上期结欠甲方货款¥62565元,本期(2015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17日)货款¥17946元,本期乙方付款¥20511元,合计欠甲方¥60000元。甲方经办人处有陆有良签字,乙方经办人处有被告签字。对账单出具后,被告退回饲料计4745元,支付货款8255元,剩余的货款47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月康支付原告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蔡月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殊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