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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秋菊、张照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菊,张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91号申请人:张秋菊,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照军,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志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