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怀祖、谢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怀祖,谢琤,马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542号申请人:洪怀祖,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琤,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马文生,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洪怀祖与谢琤、马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怀祖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谢琤、马文生的银行存款2649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怀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琤、马文生的银行存款2649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洪怀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