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方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方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32号。法定代表人:方益军。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中国科技五金城(二期)对面检验检疫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3886512。法定代表人陈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