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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文彩与连云港市儒亚种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彩,连云港市儒亚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彩,女,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陆学仁。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儒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驻地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贾芳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文彩与连云港市儒亚种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儒亚种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文彩,其未对本案查控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陈文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8458.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秉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