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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段书兵、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书兵,陈磊,梁红丽,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40号之一申请人:段书兵,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陈磊,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梁红丽,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强,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段书兵与被申请人陈磊、梁红丽、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书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磊、梁红丽、陈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书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814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磊、梁红丽、陈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