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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春红、齐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春红,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都林西街127号。被执行人马春红,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齐海峰,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春红、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春红、齐海峰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春红、齐海峰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受偿金额为143338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