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常喜与王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喜,王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056号原告张常喜,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安彩英,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拴,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喜诉被告王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常喜负担。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