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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林业局与被申请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林业局,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岳阳临湘五尖山森林公园。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6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鸡冠石”至林科所地段,用挖机从事建筑施工,损坏该林地植被,改变该地段的林地性质,经鉴定共使用林地面积8.24亩(0.5493公顷)。临湘市林业局将其定性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2016年7月21日,临湘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责令限2016年10月30日之前恢复原状,并罚款1098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7月22日送达了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16年12月14日,临湘市人民政府以临政复决字〔2016〕3号作出“维持被申请人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罚款缴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