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守霞与史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守霞,史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30号��请执行人:宋守霞,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史江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宋守霞申请执行史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5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史江涛在郑州银行新郑支行账号62×××33银行存款52000元。执行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史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前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江涛银行存款517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