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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94号原告:田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田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桂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