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94号原告:田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田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桂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