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水军与曾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军,曾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81民初2178号原告钟水军,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曾睦荣,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钟水军诉被告曾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17年3月1日,被告曾睦荣向原告钟水军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除计算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原告钟水军实际交付借款15000元给被告。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而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曾睦荣同意归还原告钟水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元;二、还款方式:原告钟水军同意被告曾睦荣于2017年8月27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三、如被告曾睦荣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则从2017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5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偿还;四、原告钟水军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曾睦荣承担。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自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危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赖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