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民初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谭云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740号之一原告:谭云,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强,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198810905996。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路水城煤电办公室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3664312-1。法定代表人:翟纯孝,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荣,系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辰,系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1199610789734。原告谭云与被告水城矿业(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谭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泽芬人民陪审员 陈画梅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