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高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玉林,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公证处(2017)神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高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450万元、资金使用费2020723元、逾期还款罚息(其中450万元自2013年6月12日起、800万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1200万元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执行费939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玉林所欠申请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玉林愿意拿出神木县政府给予的污水处理费及相关补贴奖励等款项来偿还该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7)神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审 判 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4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审判员任彦军杨艳霞记录人:李敏评议如下:杨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公证处(2017)神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高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450万元、资金使用费2020723元、逾期还款罚息(其中450万元自2013年6月12日起、800万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1200万元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执行费939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玉林所欠申请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玉林愿意拿出神木县政府给予的污水处理费及相关补贴奖励等款项来偿还该笔借款。任彦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文甫:同意。评议结果: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7)神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