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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利强与史建军、刘光耀、解文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强,史建军,刘光耀,解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高利强,男。被执行人:史建军,男。被执行人:刘光耀,男。被执行人:解文会,男。关于高利强与史建军、刘光耀、解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815号民事调解书、(2015)米执字第00186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利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