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鹤岗市宏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宏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宏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工农区61委。被申请执行人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克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宏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高宏影审判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