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1与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朱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366号原告:程某1,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程某2,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朱某,女,5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程某1与被告程某2、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