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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1与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朱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366号原告:程某1,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程某2,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朱某,女,5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程某1与被告程某2、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