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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厚云与丁伟、李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厚云,丁伟,李秀华,周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厚云,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伟,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九里区,现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彩云,女,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九里区。上诉人徐厚云、丁伟、李秀华、周彩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厚云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丁伟、李秀华、周彩云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厚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丁伟、李秀华、周彩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厚云撤回上诉。本案按上诉人丁伟、李秀华、周彩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徐厚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