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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汉中与厦��京闽中心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汉中,厦门京闽中心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875号原告:郑汉中,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住所地厦门市松柏小区屿后南里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48376E。负责人:戴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人:杜德海、黄庆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汉中与被告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郑汉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汉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郑汉中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