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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攀钛化工有限公司与华崟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攀钛化工有限公司,华崟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592号原告:重庆攀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半山8社九龙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陈鹤。被告:华崟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崟市广华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昊天。原告重庆攀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崟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攀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崟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元,由原告重庆攀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