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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洪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洪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719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364U。法定代表人:任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前兵,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胜,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洪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谢雪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