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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刘旭东、孙祥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旭东,孙祥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112号之一申请人:刘旭东,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系刘旭东配偶。被申请人:孙祥炜,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人刘旭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F×××××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保全,现申请人刘旭东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以对方同意垫付医疗费用为由撤回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旭东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刘旭东负担。审判员  张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