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玉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娄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30号原告:孙玉甫,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一、二层东南侧。负责人:岳孟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娄志英,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成,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甫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第三人娄志英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玉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玉甫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孙玉甫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珊珊审 判 员  吴 晶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佳书 记 员  曹成成-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