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广平、刘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广平,刘明,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105号申请人高广平,女,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刘明,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抚顺街43号-A。申请人高广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明、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127.1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7年7月2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魏淑琴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明、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127.1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守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