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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浠水县清泉镇环城村民委员会与胡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清泉镇环城村民委员会,胡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清泉镇环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文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程明,主任。被执行人:胡汉祥,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清泉镇环城村民委员会与胡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汉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有存款57170.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汉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18×××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6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