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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代平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代平,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袁代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住四川省达县金垭镇金丰村。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总经理。我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劳人仲裁字(2016)59号仲裁裁决书袁代平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