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布阿提•巴拉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巴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8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巴拉提,女,24岁(1993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翻译人员某•艾尔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巴拉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巴拉提及其翻译人员某•艾尔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某•巴拉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过街天桥上,扒窃被害人汤某随身携带的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3元),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巴拉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的陈述,证人索某、王某、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巴拉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巴拉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某•巴拉提当庭认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某•巴拉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某•巴拉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巴拉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