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泽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224号罪犯李泽文,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生,高中文化,住宁夏盐池县,现在吴忠监狱七监区服刑。2004年9月22日该犯因盗窃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泽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4年7月9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吴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2012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泽文予以减刑八个月三十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认真学习操作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皮具粘贴岗位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201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减刑分100.7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减刑分折算积分为2416.8分、行政奖励折算积分792分,合计折算积分为3208.8分。本院认为,罪犯李泽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