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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满玲与肖利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玲,肖利民,姜雪梅,浏阳市博文老街坊托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陈满玲。被执行人肖利民。被执行人姜雪梅。被执行人浏阳市博文老街坊托老中心。法定代表人,肖利民。申请执行人邓中仕与被执行人肖利民、姜雪梅、浏阳市博文老街坊托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到庭报告了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利民、姜雪梅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办理了大额抵押登记,本院已依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并在另案中对二人名下的全部房产进行评估、拍卖;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利民、姜雪梅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肖利民、姜雪梅均系退休教师,已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肖利民、姜雪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于被执行人肖利民、姜雪梅名下的房产,因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需待拍卖后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