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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监利县百货公司与施定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监利县百货公司,施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施定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百货公司。本院在执行监利县百货公司与施定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敦辉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