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监利县百货公司与施定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监利县百货公司,施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施定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百货公司。本院在执行监利县百货公司与施定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敦辉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