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219崔正浩与江苏哎呦哎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正浩,江苏哎呦哎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19号原告:崔正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荣辉。被告:江苏哎呦哎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翔。原告崔正浩与被告江苏哎呦哎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崔正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正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正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正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智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