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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严冬林与张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林,张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6号原告严冬林,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建召,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严冬林与被告张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冬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严冬林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