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严冬林与张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林,张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6号原告严冬林,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建召,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严冬林与被告张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冬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严冬林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