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雪珍与张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珍,张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543号原告:王雪珍,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华、潘旦,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华,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王雪珍与被告张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雪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颖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