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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雄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雄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雄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雄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雄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20时37分,被告人冯雄文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大桥村小寨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雄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驻人口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被告人冯雄文供述、证人肖某证言、机动车查询证明、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含量鉴定文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雄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雄文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雄文的酒精度数刚刚超过醉驾规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雄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