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319号原告贵州筏钓工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雪瑞、第三人伍禹坤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筏钓工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雪瑞,伍禹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319号原告贵州筏钓工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九架炉巷1号。法定代表人付秀珍。委托代理人:吴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谢雪瑞,女,1990年2月6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第三人伍禹坤,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贵州筏钓工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雪瑞、第三人伍禹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其需变更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筏钓工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筏钓工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