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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盛从汉与张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从汉,张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18号原告:盛从汉,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秀松,男,53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从汉诉被告张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盛从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从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从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从汉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