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顺高、杨桂成与戴卫星、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高,杨桂成,戴卫星,李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4744号原告:周顺高,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桂成,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戴卫星,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李素华,女,1976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周顺高、杨桂成与被告戴卫星、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原告杨桂成、被告戴卫星、李素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顺高、杨桂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6月15日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戴卫星系熟人,被告戴卫星因开办幼儿园急需资金,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按月计息,借款随要随还。2017年7月1日,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戴卫星辩称,欠原告5万元是事实,但5万元是分两次借的,2015年6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冬天还了7万元,2016年6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了两份借条。被告李素华辩称,对借钱的事完全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戴卫星向原告周顺高、杨桂成各借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戴卫星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周顺高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周顺高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戴卫星2015.6.15”,并向原告杨桂成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被告戴卫星于2016年归还两原告7万元,于2017年6月12日又向两原告借款2万元,合计欠两原告5万元,没有换借条,该借款周顺高和杨桂成各占一半。被告戴卫星一直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6月12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戴卫星欠原告5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归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李素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从2017年6月12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据此,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卫星、李素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还原告周顺高、杨桂成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卫星、李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97)。审判员 陈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