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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流谦、于祝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流谦,于祝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58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BYHY6X0,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华夏传媒大厦1318号。负责人:王新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于流谦,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申请人:于祝腾(于流谦之子),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于流谦、于祝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鲁0686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将于祝腾位于栖霞市中桥经济开发区万光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301号房产予以查封。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祝腾位于栖霞市中桥经济开发区万光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301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