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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易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易龙阳,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兰、刘燕燕,职员。被执行人:易龙阳,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8层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8076-1法定代表人:侯昌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易龙阳、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易龙阳、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79397.23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4年12月27日的利息45080.75元,罚息和复利为573.36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和复利的利率按借款逾期之日贷款利率的150%计算,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另被执行人还应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1063元及相应执行费。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易龙阳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易龙阳名下位于厦门市源昌山庄(含一、二、三)2#楼1梯38跃39层02单元房产及厦门市源昌山庄(含一、二、三)地下32米标高第D113号、D120号车位;已将被执行人易龙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安审判员  陈晓龙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