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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莲与被告刘晓波、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莲,刘晓波,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009号原告:张文莲,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晓波,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梁芳,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燎原,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文莲诉被告刘晓波、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张文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张文莲应交纳案件受理费10950元,但原告张文莲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文莲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