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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谢增轩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1,谢增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廖晓群,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增轩,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增轩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以要求被告人谢增轩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晓群、被告人谢增轩及其辩护人陈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谢增轩因怀疑其老婆婆与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郑和超等人至邵东县皮具工贸园附近找寻其老婆和徐某,后在皮具工贸园鑫隆汽修厂附近找到徐某,被告人谢增轩等人与徐某发生扭打,徐某趁机往流星网吧方向逃跑,被告人谢增轩驾驶面包车在后面追赶。徐某在流星网吧附近找到其朋友被害人宁某1后,两人在马路上边走边交谈,被告人谢增轩发现后,驾驶面包车加速撞向徐某和被害人宁某1,把被害人宁某1撞飞倒在前面的公路上,面包车继续往前向被害人宁某1冲去,后面包车底盘将被害人宁某1挂伤。经鉴定,被害人宁某1受伤致全身多处创,创合计长超过15厘米,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擦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宁某1的陈述,被告人谢增轩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宁某2、郑和超、谢某1、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增轩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增轩以及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建议对被告人谢增轩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谢增轩赔偿宁某1受伤的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9665元。为佐证上述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提供了身份证明、出入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谢增轩辩称其并非故意去撞被害人,是过失。辩护人陈星平辩称,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谢增轩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谢增轩因怀疑其老婆婆与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郑和超、谢某2至邵东县皮具工贸园附近找寻其老婆和徐某,后在皮具工贸园鑫隆汽修厂附近找到徐某,被告人谢增轩等人与徐某发生扭打,徐某趁机往流星网吧方向逃跑,被告人谢增轩驾驶面包车在后面追赶。徐某在流星网吧附近找到其朋友被害人宁某1和尹某后,三人往鑫隆汽修厂方向走,其中徐某和宁某1走在公路上。被告人谢增轩发现后,驾驶面包车加速撞向徐某和被害人宁某1,将徐某撞倒在一旁,将被害人宁某1撞飞倒在前面的公路上,被告人谢增轩驾驶面包车继续往前冲去,直到宁某1的身体被压于面包车底部才停住,面包车底盘将被害人宁某1挂伤,之后谢增轩驾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宁某1受伤致全身多处创,创合计长超过15cm,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擦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受伤后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58天及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7798.55元(以实际票据为准),鉴定费1501元。2017年4月10日,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1构成受伤级致全身多处创,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擦伤,遗留多处瘢痕,其中有增生性疤痕。2017年4月15日之后面部、颈部和体表增生瘢痕整形费15000元,2017年4月14日之前的医疗费凭正式发票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郑和超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因为停电他在厂里耍,他老婆谢某2的哥哥谢增轩打电话要他和谢某2过去。他骑着摩托车带着谢某2来到皮具工贸园的一个厂子门口,谢增轩开着一台面包车已经在厂子门口等。到了之后,谢增轩说徐某可能在厂里,因为谢增轩怀疑徐某和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一会后,徐某出来了,谢增轩用手打了徐某,他也上前用手打了徐某几下,徐某就跑,谢增轩开着面包车去撞。他就去拦,但是没有拦住。当他赶上去看时,谢增轩已经开面包车撞倒了徐某。之后,徐某喊了人动手打他。2、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明,谢增轩是她哥哥,她嫂子在皮具工贸园的一个袋子厂做事,她哥哥怀疑她嫂子和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6年10月25日,她哥哥打电话要她和她丈夫郑和超到她嫂子上班的地方去。之后看到徐某出来了,她哥哥就上前用拳头打,她丈夫郑和超也用拳头打了徐某几下,徐某往皮具工贸园菜市场方向跑,她哥哥就开着车去追,她丈夫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追,追到流星火网吧时,她看到她哥哥开车将宁某1撞倒在地上,当时她哥哥还下车看了一下,她叫她哥哥开车走。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5日中午12点,他上完班,接到一个叫宁某1的人的电话,喊他去流星火网吧玩。他走出鑫隆修理厂的后大门时,谢增轩喊了一句“哈崽”后就用拳头打他,还有几个人打他,他就往流星火网吧方向跑,对方的人一直在追他。在流星火网吧他看到宁某1,然后他和宁某1一起在路上走,谢增轩开着一台车从后面向他们撞来,他被撞飞一米远,宁某1被撞倒在地,面包车从宁某1身上冲过去,车轮胎没有没有压到宁某1,但是车子底盘的器件把宁某1身上刮出了好多伤。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5日12时左右,他和宁某1在流星火网吧上网,宁某1还打电话喊了徐某过来。过了几分钟,他看到徐某从鑫隆汽修厂那边跑过来,后面有人在追。他和宁某1与徐某汇合后,知道徐某挨打了,就往鑫隆汽修厂方向跑。突然从他们后来窜出来一辆面包车,从他旁边擦肩而过,他喊了宁某1,宁某1往后看了一下,下意识的推了一下徐某,但面包车还是撞到了徐某,并把宁某1整个人撞倒在面包车前方,但面包车还是往前开,并从宁某1身上经过,面包车司机将车停下来并下了车,宁某1缩在面包车的底盘中间。这时一男一女跑过来,女的要面包车司机赶快走,面包车司机将车开走了。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5日12时左右,她在店子里做事,突然听到一声急刹车的声音,他就出门看到一辆面包车下面有一个人,那面包车司机下来看了一下,然后就开车走了。面包车司机没有来回倒车压车下的人。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5日12时左右,他朋友尹某打电话给他说宁某1被人撞了,他和宁某2、李某三个赶到了皮具工贸园,他们到现场的时候撞宁某1的面包车已经开走了。7、证人宁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5日12时左右,他朋友尹某打电话给他说他弟弟宁某1被人撞了,他和何某、李某三个赶到了皮具工贸园,尹某告诉他撞他弟弟的人已经离开了。8、被害人宁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5日12点左右,他打电话让徐某来皮具工贸园的流星火网吧找他玩。过一下徐某来了,他和徐某靠着往前走,突然一台面包车从后面朝他们冲过来,他返身看了一眼,发现车子离他们越来越近,他立即推了徐某一把,面包车直接向他撞过来,徐某被撞向旁边,他被撞后倒地,面包车又从他身上压过去,之后面包车司机将车停住并下车看。9、被告人谢增轩的供述证明,他老婆和徐某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的一个袋子厂做事,他怀疑两人关系不正常,他和他老婆为此也吵过架。2016年10月25日9点,他开了一台面包车去皮具工贸园,并打电话给他妹妹谢某2和妹夫郑和超。12时左右,他在鑫隆汽修厂后面看到徐某,双方争吵几句,他用拳头打了徐某,徐某就跑了。之后在流星火网吧附近,他看到了徐某和一些人在一起,他将面包车掉头,朝着徐某的方向开,他感觉开车撞到了人,他将车停下来,有人要打他,他妹妹谢某2也要他赶紧走,他就开车走了。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东县两市镇皮具工贸园建龙电脑针车行里面锦绣路路面上,该处路面为水泥路面,双向四车道,锦绣路南北两侧均有门面房,据报案人反映事发点为该处锦绣路路面北侧路面与消防通道口处。11、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谢增轩在邵东县斫曹乡与其岳父发生矛盾,斫曹派出所民警将谢增轩带至执法区域,通过电脑查询,发现谢增轩系逃犯。1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11月9日,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1受伤致全身多处创,创合计长超过15cm,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擦伤,已构成轻伤二级。13、医疗费发票、鉴定费证明,宁某1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58天,用去医疗费17798.55元。两次鉴定用去鉴定费1501元.1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4月10日,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1构成受伤级致全身多处创,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擦伤,遗留多处瘢痕,其中有增生性疤痕。2017年4月15日之后面部、颈部和体表增生瘢痕整形费15000元,2017年4月14日之前的医疗费凭正式发票认定。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谢增轩出生于1991年2月16日,作案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增轩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增轩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增轩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增轩及其辩护人辩称,谢增轩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被告人谢增轩因怀疑其老婆与徐某有不正当关系,纠集其妹妹谢某2、妹夫郑和超找徐某,并殴打徐某。在徐某逃跑后,谢增轩驾驶面包车追赶,在发现徐某和被害人宁某1在公路上行走后,驾驶面包车加速撞向徐某和宁某1。被告人谢增轩在明知开车撞人可能出现致人死亡的后果,然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增轩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损失医疗费17798.55元,鉴定费1501元。参照2017—2018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根据原告人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宁某1的工资收入和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宁某1的误工费、护理费均应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时间均计算住院天数58天,两项费用总计为9913元。宁某1要求赔偿其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宁某1要求赔偿其瘢痕整形费15000元,不属于后期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宁某1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500元。综上,宁某1的合理损失共计28211.55元,被告人谢增轩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增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被告人谢增轩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的损失人民币28211.5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需履行的款项限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权利。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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