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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冬平与杜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平,杜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673号原告:徐冬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宇星,男。原告徐冬平与被告杜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冬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宇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冬平(下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宇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开始,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到2016年9月1日,因被告经济困难,经被告请求原告只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2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有借款50000元已经逾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到期的借款50000元。被告杜宇星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2016年9月1日,被告杜宇星出具一借条给原告,上面载明:本人今借到徐冬平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事实,借期一年(2016.9.1-2017.9.1),另在此期间2017.2.1前还伍万元。借款人杜宇星,2016.9.1。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杜宇星向原告徐冬平借款后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对还款期限已作约定,其中的借款50000元已经到期,被告理应归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杜宇星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宇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冬平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杜宇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