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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潘成杨、戴美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潘成杨,戴美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743号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318号万红五村24幢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熊苏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理人:李斌,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理人:李坚,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成杨,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戴美娟,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成杨、戴美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会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