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工人文化宫、傅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工人文化宫,傅阳春,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81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工人文化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30227419612348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傅阳春,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848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工人文化宫与傅阳春、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2月9日,该院以(2016)0204执157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傅阳春所有的安装在其租赁的宁波市鄞州区动产一批。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阳春所有的安装在其租赁的宁波市鄞州区动产一批【清单详见宁波天之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之海评报字(2016)第114号资产评估报告,但数量、质量、状态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