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建金与徐忠良、章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金,徐忠良,章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60号原告:范建金,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良,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章月晨,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原告范建金与被告徐忠良、章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建金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建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金撤回对被告徐忠良、章月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范建金负担。审 判 长  陶志林人民陪审员  朱 勤人民陪审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