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光明、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明,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409950317。法定代表人:任维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仲裁委员会(2017)莱仲案字第24号裁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因该裁决为确权裁决,确权的房子处于查封状态,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申请的裁决事项无明确给付内容或没有裁决履行期限,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光明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邢攸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霏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