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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大华与白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华,白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114号原告:何大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鸣,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健文(曾用名白胜文),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何大华与被告白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