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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良鹏与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鹏,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325号原告:陈良鹏。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良鹏与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良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陈良鹏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