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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得刚与韦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刚,韦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83号原告:王得刚,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韦玉成,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得刚诉被告韦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得刚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