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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钰红、张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钰红,张锦阳,姜敏英,乔军,威海市文登区宏阳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邵钰红,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张锦阳,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姜敏英,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乔军,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宏阳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葛家镇西孙潭村178号。法定代表人张锦阳,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处置了登记在姜敏英名下、位于文登区汕头路65号楼203室房产一套,扣划姜敏英银行存款8000元,扣除抵押权人的债权,实际执行58352.6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自